甘肃高院裁定玖富与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应诉实际借款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出借人因资金回收问题起诉玖富普惠公司。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玖富普惠仅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这一裁决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自P2P网贷行业开展清退工作以来,类似诉讼案件已不少见。司法实践表明,合规运营的网贷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出借人若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其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实际获得借款资金的借款人方是还款义务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诉网贷实际的债务人——借款人,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才能最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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