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金融机构 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 本报记者 汪荔诚
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门近日印发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上海市将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意见》指出,上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总体要求,着力缓解上海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上海要多渠道筹集房源。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
根据《意见》,上海市将健全租赁管理机制。合理确定租赁价格,保证租金支付,规范租赁行为,强化供后管理等。
《意见》提出,上海市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根据《意见》,在投融资机制方面,上海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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