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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

来源:早报网 时间:2026-02-13 07:15 点击:
导读:一、写在前面:为什么“合同无效”比“违约”更可怕?很多当事人以为,民间借贷纠纷无非是“借了钱不还,法院判还本付息”。但实务中,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整个权利

一、写在前面:为什么“合同无效”比“违约”更可怕?

很多当事人以为,民间借贷纠纷无非是“借了钱不还,法院判还本付息”。但实务中,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整个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 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可能“一笔勾销”;

- 已付高息可能被抵扣本金甚至要求返还;

- 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责任大幅减轻;

- 诉讼策略、举证重点完全不同于普通借贷案件。

作为长期代理金融与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今天从实务角度,梳理几类典型“无效情形”及后果,供企业家、高净值人士及同行参考。

二、借款合同无效的常见类型(以《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为框架)

(一)职业放贷型:未经批准,以放贷为业

核心要件:

-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具有营利性、反复性、营业性特征;

-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放贷资质。实务判断标准(上海法院常用):

- 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出借10次以上;

- 出借行为具有“业务连续性”;

- 利率明显高于一般民间借贷水平。

律师提示:

- 企业间偶尔拆借一般不构成“职业放贷”,但若长期、高频、公开招揽,风险极大;

- 个人通过P2P平台、微信群“组团放贷”,极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

(二)企业间借贷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规则演变:

- 旧规:原则上禁止企业间借贷,例外(为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拆借)有效;

- 新规(《九民纪要》后):原则上有效,但若以放贷为主业或规避金融监管,仍无效。

典型无效情形:

- 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虚构贸易背景,实质是资金拆借;

- 实业公司设立“融资部”“投资部”,长期向外部企业放贷;

-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通道等形式规避资质要求。

律师提示:

- 企业间借贷需有真实生产经营背景,且不宜长期、高频、高利;

- 合同文本应避免出现“放贷”“息差”“资金池”等营业性表述。

(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

构成要件:

1. 出借人先从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2.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

3. 出借人明知借款用途为转贷,且牟取利差。

实务难点:

- “明知”如何证明?常见证据:资金流水“同日进同日出”、微信聊天记录、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 若出借人仅是临时周转,未牟取利差,法院可能按有效处理(但利息支持标准从严)。

律师提示:

- 出借人应保留资金用途证据(购销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避免资金流水“干净利落”地转给第三方;

- 借款人若主张合同无效,需积极举证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

典型场景:

-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 借款合同本身是犯罪工具(如“套路贷”中的虚假借款合同)。

法律后果:

- 合同绝对无效;

- 已支付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赃款,予以收缴;

- 出借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诈骗、非法经营等)。

律师提示:

- 出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如“购房”“经营周转”),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用途证明;

- 若发现借款人用途可疑(如频繁赌博、涉黑背景),应立即停止出借并保留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明知”。

(五)违反公序良俗的借款

常见情形:

- 为维系婚外情关系出具的“补偿款”“分手费”借条;

- 为“包养”“性服务”等出具的借款凭证;

- 赌债、毒债事后转化为“借条”。

法院观点:

- 此类债务违背社会公德,合同无效;

- 已支付款项原则上不予返还(但若存在胁迫、欺诈,可另案主张)。

律师提示:

- 出借人应避免与“情感补偿”“不正当关系”挂钩的借贷;

- 若确属真实借款,应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明资金往来具有借贷合意而非“情感补偿”。

(六)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情形

虽不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将实质影响权利义务:

- 过高利息、违约金:超过LPR4倍部分无效(实务中常按LPR4倍封顶);

- “利滚利”复利条款:若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计算复利,且超过法定上限,该部分约定无效;

- 显失公平的担保责任:如要求担保人对“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且未提示说明,可能被法院调整。

律师提示: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LPR4倍”,避免条款被整体否定;

- 对担保人应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一)财产返还:原则上“恢复原状”

- 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

- 出借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利息(若已支付)。

实务争议点:

- 是否支持资金占用费?部分法院参照LPR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但并非“约定利息”;

- 若出借人存在过错(如职业放贷、转贷),可能酌情减少甚至不支持资金占用费。

(二)过错赔偿:谁有过错,谁担损失

规则:

-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一方有过错的,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 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典型场景:

- 出借人职业放贷 + 借款人明知仍借款 → 双方过错,利息损失可能不予支持;

-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 → 出借人主要过错,借款人仅返还本金,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 → 双方均有过错,本金可能被收缴,民事部分不予保护。

(三)担保合同的命运:从随主合同

- 主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 担保人有过错的(如明知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 担保人应审查主合同合法性,避免为“职业放贷”“转贷”业务提供担保;

- 出借人若希望担保合同相对独立,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独立性条款”,但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刑事风险:无效合同背后的“雷区”

- 职业放贷: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若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 “套路贷”: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可能数罪并罚。

律师建议:

- 出借人应严格控制出借频率、对象,避免形成“资金池”“营业性放贷”;

- 一旦涉刑,民事案件往往中止审理,需先解决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

(一)出借人角度

1. 审慎调查借款人资质:用途是否合法、是否有涉赌涉毒记录;

2. 控制出借频率与对象:避免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

3.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借款用途、利率上限(LPR4倍)、担保人提示说明;

4. 保留证据链: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用途证明、担保人面签视频;

5. 遇到“无效风险”案件,尽早咨询律师:策略上可能选择“调解结案”而非坚持高息。

(二)借款人角度

1. 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时,积极抗辩:如出借人系职业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

2. 收集证据:出借人多次出借记录、银行流水“同日进同日出”、涉违法犯罪线索;

3. 谨慎签署“以贷还贷”协议:避免旧债未清又背新债,且新合同可能因转贷无效;

4. 若已支付高息,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合同无效后,已付超过LPR部分的利息可要求抵扣或返还。

(三)担保人角度

1. 审查主合同合法性:询问借款用途、出借人背景,避免为“职业放贷”“转贷”担保;

2. 要求单独签署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间,避免格式条款一刀切;

3. 保留“不知情”证据:如聊天记录证明出借人未告知合同违法情形;

4. 主合同无效时,及时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并举证自身无过错,争取免责。

五、结语

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并非“借了钱不用还”,而是权利义务的重构:本金要还,但利息、担保、刑事责任可能发生颠覆性变化。

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民事+刑事+执行多维研判:

- 对出借人:避免踩雷,规范经营;

- 对借款人:依法维权,避免“躺平”;

- 对担保人:审慎签字,明确责任边界。

建议各方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务必由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防患于未然。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为准。

作者:上海市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权威律师



责任编辑:知行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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