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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80万到3.82亿:商业秘密侵权案的保护边界引发法律界关注

来源:早报网 时间:2026-09-28 16:45 点击:次
导读: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精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田某、创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作出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将赔偿金额从一审的12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精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田某、创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作出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将赔偿金额从一审的1280万元提升至3.82亿元,增幅近30倍。

  这一判决迅速引发知识产权实务界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围绕商业秘密保护边界的确定、整体信息集合的非公知性认定、技术贡献率的推定等问题,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在其专题分析中,对二审判决的多项核心认定提出了系统性的探讨。

  保护边界的扩张与非公知性认定

  本案二审判决最具争议的变化之一,是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从一审认定的有限秘点,扩展为“系统性技术信息集合”,即把三万余份图纸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

  程永顺认为,本案中,田某确实窃取了数万份图纸,创某公司也利用其中的信息进行了生产,其行为的不正当性毋庸置疑。二审法院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从有限秘点扩展为数万份图纸构成的“系统性技术信息集合”,也似乎意在强化司法对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但是这种强化应当建立在边界清晰的基础之上。行为的不正当性是否可以替代边界的具体性?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他进一步阐释,消极禁止权的行使以边界清晰为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不正当行为来维护竞争秩序,但这一禁止权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禁止什么”的明确性为前提。“法律对严重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不能以牺牲保护边界的确定性为代价。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制裁足够严厉,才要求保护边界应该足够清晰,否则市场主体将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落入禁止范围,市场竞争的活力可能因此受到不当抑制。”程永顺在文章中表示。

  在非公知性认定层面,程永顺进一步分析认为,在本案之前,司法实践中长期遵循的是“最小技术单元主义”,要求权利人必须将技术信息拆解到无法再分的单元,逐一证明非公知性。而本案中,法院将数万张图纸整体作为一个密点认定,将密点认定从“拆碎式”转向“整体式”。对于数控机床这一包含大量标准件、通用件和公开技术的行业而言,这种整体认定的做法意味着大量本应接受非公知性审查的公知信息被“搭便车”纳入了保护范围,这种过度扩张的保护边界不仅可能不当侵占公有领域信息,也可能背离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初衷。

  技术贡献率100%推定

  二审判决在推定图纸整体构成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定该技术秘密对侵权产品价值的贡献率为100%。这一推定是赔偿金额从千万级跃升至亿级的关键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武双认为,技术贡献率是指被侵犯的技术在整个侵权产品所用技术中的占比,计算损害赔偿时须用因侵权所获整体利润乘以该比例。

  程永顺指出,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与技术贡献率究竟是多少,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前者解决的是“是否侵权”的是非判断,后者解决的是“赔偿多少”的量级判断。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合并处理,用侵权事实的严重性直接推导出100%的价值归因,在逻辑上跳跃过大。

  从产业视角看,数控机床是现代制造业的“工作母机”,其本质是一个由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等多领域技术高度集成的复杂系统。在这一领域,不存在任何一项技术能够“包打天下”。技术的集成性与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任何单项技术的贡献率均存在天然的、无法逾越的边界。程永顺同时表示,100%技术贡献率推定若被泛化适用,将大幅提高企业招聘竞品技术人员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人才流通受阻、行业技术交流放缓,最终固化头部企业的技术壁垒,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兼顾自由竞争的立法目的相悖。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再审视

  从积极面看,本案的二审判决释放“强保护”的明确信号,展示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3.8亿元的高额判赔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技术秘密实行“强保护、严打击、高赔偿”的司法导向,形成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强有力震慑,也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主体的维权信心。

  程永顺同时提醒,尽管案件二审判决在打击恶意侵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公平正义层面,100%技术贡献率推定偏离了填平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双重要求,三重推定层层叠加可能弱化裁判的事实基础,惩罚性赔偿在争议基数上的叠加适用可能产生放大效应,保护客体边界扩张而举证责任未相应加重则存在程序正义的内在矛盾。

  而在举证责任分配层面,举证责任转移被异化为举证责任免除,司法推定从侵权事实领域不当延伸至价值比例领域,保护边界扩张与证明要求降低同时发生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逻辑的内在冲突。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强化,应当建立在边界清晰、事实充分、计算精细的基础之上。若在边界尚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轻易适用高度概括的认定路径,强保护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边界模糊状态下的高强度随意归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的,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定分、更要做到止争,实现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在打击恶意侵权与维护产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真正的平衡,仍是这起案件留给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要课题。


责任编辑:知行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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